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成立于1982年6月(前身中国人民公安中央纵队建于1949年8月)。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担负国家赋予的国家内部安全保卫任务的部队,受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双重领导,由内卫、黄金、森林、水电、交通等部队 和公安部领导的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组成。
和平时期:
武警部队主要担负固定目标执勤、处置突发事件、反恐怖任务,并支援国家经济建设。固定目标执勤,主要是担负警卫、守卫、守护、看押、看守和巡逻等勤务。具体负责国家列名警卫对象和来访重要外宾,省级以上党政领导机关和各国驻华使、领馆,国际性、全国性重要会议和大型文体活动现场的安全警卫;对监狱和看守所实施外围武装警戒;对重要机场、电台和国家经济、国防建设等重要部门的机密要害单位或要害部位实施武装防守保卫;对铁路主要干线上的重要桥梁、隧道和特定的大型公路桥梁实施武装防守保护;对国家规定的大中城市或特定地区实施武装巡查警戒。
处置突发事件
主要是对突然发生的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违法事件依法实施处置,包括处置叛乱事件、骚乱及暴乱事件、群体性治安、械斗事件等。反恐怖,主要是反袭击、反劫持、反爆炸。支援国家经济建设,主要有黄金地质勘察、森林防火灭火,参加国家能源、交通重点项目建设,遇有严重灾害时,参加抢险救灾。
战时
协助人民解放军进行防卫作战。
部队构成:
武警部队拥有三大类八个警种的部队。其中,三大类为:一、内卫部队;二列入武警序列受国务院有关业务部门和武警总部双重领导的部队,即黄金、水电、森林、交通部队;三、列入武警序列由公安部门管理的部队,即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可谓‘金木水火土’五行俱全。
内卫部队: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内卫部队是武警部队主要组成部分,受武警总部的直接领导管理。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武警总队、机动师和总部直属单位。其主要任务:一是承担固定目标执勤和城市武装巡逻任务,保障国家重要目标的安全;二是处置各种突发事件,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三是支援国家经济建设和执行抢险救灾任务。
黄金部队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黄金部队主要担负黄金地质勘察、黄金生产任务,武警总部设黄金指挥部,下辖有黄金第一总队等部队。
森林部队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森林部队主要担负东北、内蒙古、云南森林的防火灭火任务以及维护林区治安、保护森林资源的任务,武警总部设森林指挥部,下辖有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云南森林总队等部队。
水电部队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水电部队主要承担国家能源重点建设项目,包括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以及其他建设任务,武警总部设水电指挥部,下辖有水电第一、第二、第三总队等部队。
交通部队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交通部队主要担负公路、港口及城建等施工任务,武警总部设交通指挥部,下辖有交通第一、第二总队等部队。
公安边防部队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边防部队主要担负边境检查、边境治安管理和部分地段的边界巡逻、打击偷渡以及海上缉私。边防部队由公安部边防管理局管理,在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云南、西藏、甘肃、新疆等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设有公安边防总队(公安边防局)。
消防部队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消防部队主要担负防火灭火任务、在非暴力意外事件中救援平民。消防部队由公安部消防局管理,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设有公安消防总队(公安消防局)。
警卫部队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卫部队主要担负党和国家领导人、省市主要领导及重要来访外宾警卫任务。警卫部队由公安部警卫局管理,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公安厅(局)设有警卫处。
建设历史:
1949年8月,武警部队的前身中国人民公安中央纵队在北京成立,担负中共中央、中央各机关、首长和首都北京的警卫任务,并配合部队完成了第一届政协会议和开国大典的警卫任务。
1951年9月称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
1955年7月称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军。
1957年9月称中国人民公安部队。
1958年12月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1963年2月恢复中国人民公安部队。
1966年7月撤销公安部队这个兵种,部队统一整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划归各省军区领导管理。
1973年6月将军分区县市中队划归公安部门管理。
1982年6月19日,中共中央决定将中国人民解放军担负内卫执勤任务的部队同义务兵役制的武装、边防、消防警察统一组建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作为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受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统一领导。
1983年1月25日,国务院任命了武警部队领导人,武警总部机关在北京开始办公。4月5日正式宣布成立。此时武警部队的领导体制简称为“一统二分”。即由国务院、中央军委统一领导,各地公安机关分级管理、指挥,但以“两分”为主。
1985年1月1日,原属基建工程兵的水电(成立于1966年8月)、交通(成立于1966年8月)、黄金(成立于1979年3月)部队列入武警部队序列,在武警总部设立水电、交通、黄金指挥部。
1985年8月,公安部先后发出《关于改善和调整边防体制的通知》和《关于改进和加强消防部队领导管理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分别将全国边防武装警察和消防武装警察从武警总部划出,归各级公安部门领导。
1988年2月4日,黑龙江、吉林、内蒙古的武装森林警察(始建于1948年,时称武装护林队,1954年改编为护林警察大队,1956年除黑龙江省保留森警处建制,其他省、区护林警察大队撤销,改为营林员,1962年黑龙江省森警处改为森警支队,吉林省恢复组建森警大队,1963年内蒙古自治区恢复森警支队,吉林省森警大队改为支队。森警部队战士于1978年起衽义务兵役制,连、排职干部从1980年12月起按军队现役干部管理。1988年1月13日起森警部队全部实行现役制。)也列入武警部队序列,在林业部设立森林警察办公室。
1995年3月,国务院、中央军委再次对武警部队领导管理体制作了重大调整,将原来“一统二分”的体制改为“两统一分”,即由国务院、中央军委统一领导、统一管理与各级公安机关分级指挥相结合的体制。这一调整,使中央军委进一步加强了对武警部队的领导。
1996年12月,根据武警部队编制人数较多、地理位置特殊、任务较重等特点,中央军委决定将武警部队总部由副大军区级升格为正大军区级,并于1995年至1999年先后将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队升格为副军级。
1999年,原武警北京市第一总队(1993年升格为副军级)和第二总队合并,重新组建武警北京市总队(正军级,下辖第1、第2师及若干直属支队)。
1996年10月,中央军委先后将解放军陆军部队的14个步兵师转隶武警部队序列,直属武警总部领导管理,作为武警内卫部队的机动部队。
1999年初,又将原列入在武警部队序列,隶属于国家有关部委领导的水电、黄金、交通、森林部队,明确交由武警总部领导。
1999年7月组建武警总部森林指挥部。
内部组成
武警总部现设司令部(大军区级)、政治部(副大军区级)、后勤部(正军级)和各专业警种指挥部(正军级)。
武警总部是武警部队的领导指挥机关,领导管理武警内卫部队和黄金、森林、水电、交通部队。在中国各级行政区划内,省级设武警总队,地区级设武警支队,县级设武警中队。
武警部队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双重领导,实行统一领导管理与分级指挥相结合的体制,设总部、指挥部(军)、总队(师)、支队(团)三级领导机关。
武警部队的组织、指挥层次一般为:总队(师,正军级至正师级)、支队(团,副师级至正团级)、大队(营)、中队(连)、排。
各省(市、区)设有武警总队(师级),各地(市、州、盟)设有武警支队(团级),各县(市)、镇设有武警大队(营级)或中队(连级)。
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关系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同中国人民解放军一样,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国家武装力量,遵守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条令条例。我国《兵役法》规定:我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预备役组成。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服役的称为现役军人,享受人民解放军的同等待遇。
与公安部门的关系
武警部队的性质,也就说明了部队必须有和解放军部队的不同之处,主要就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军事性、地方性、公安性,也是说,必须要能让地方政府以及公安机关能够调得动、用得上,所以武警部队党委,就必须在地方政府和公安机关领导下,才能够便于完成工作。
警察是国家公务人员,而在武警部队中服役的是现役军人,不属于公务员。武警部队除由公安部门领导的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外,和公安部门没有直接关系,只是配合公安机关行动。公安人员来源现在来说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各方面,从警校直接录入:第二,从退伍军人中录用:第三,全国每年各地都要举行招警考试,从考试中录用。而军人除了到入伍时间录用之外,还有读军校和特招入伍两种了。第四,公安干警在违反了国家法律时,按照法律对国家公务人员犯罪进行处理;而武警官兵违反法律时,要按照军人违法犯罪进行处理,送交军事法庭。军队的职责除了保家卫国之外,还有维护社会治安的任务,在我国而言,解放军对外,武警部队履行对内职责。而对于警察来说,他们的职责就是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
在执行公安任务和相关业务建设方面,武警部队接受同级公安部门的领导和指挥。
公安部长、各地公安局长仍然兼任武警部队的第一政委,各地武警部队的第一政委。
编辑本段
武警警衔及服饰标志
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称呼改为警衔。如解放军上校军官,武警则称上校警官。
武警07式服装与解放军陆军07式军服整体系统一样;主要颜色为橄榄绿色;服饰标志配有肩章、级别资历章、军种胸标、臂章、姓名牌或国防服役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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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警车牌号
第一部分WJ代表“武警部队”
第二部分两位数为省市区代码:
01――武警总部
02――河北省
03――内蒙古自治区
04――山西省
05――辽宁省
06――吉林省
07――黑龙江省
08――上海市
09――江苏省
10――浙江省
11――安徽省
12――江西省
13――福建省
14――山东省
15――广东省
16――广西壮族自治区
17――湖北省
18――湖南省
19――河南省
20――四川省
21――云南省
22――贵州省
23――陕西省
24――甘肃省
25――青海省
2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7――天津市
28――宁夏回族自治区
29――西藏自治区
30――海南省
31――北京市
32――重庆市
武警院校:
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同为军事院校
部分大学\专业招收武警国防生
注:同军事院校,武警院校、国防生只招收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
学校列表
1.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河北廊坊) 为公安现役部队学院
1981年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专科)创建
1990年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专科)升格为武装警察部队学院
2. 武警工程学院(陕西西安)
1983年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技术学院创建
1998年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技术学院更名为武警工程学院
3. 武警指挥学院(天津)
1980年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创建
1984年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升格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专科学校(山西夏县)
1998年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专科学校升格武警指挥学院(天津)
4. 武警医学院(天津)
1980年武警卫生学校创建
1993年武警卫生学校升格武警医学院
5. 武警特种警察学院(北京)
1980年武警特种警察学校创建
2000年武警特种警察学校升格武警特种警察学院
6. 武警警种指挥学院(北京)
2006年武警森林部队指挥学校(含武警指挥学院森林部队分院)、武警黄金技术学校、武警水电技术学校合并升格为武警警种指挥学院
武警森林部队指挥学校创建
武警指挥学院(森林部队分院)创建(合署)
武警黄金技术学校创建
武警水电技术学校创建
7.武警上海政治学院
1984年武警上海总队教导大队升格为武警上海指挥学校
2000年武警上海指挥学校升格为武警上海指挥学院
2006年武警上海指挥学院更名为武警上海政治学院
8.武警北京指挥学院
1984年武警北京总队教导大队升格为武警北京指挥学校
2000年武警北京指挥学校升格为武警北京指挥学院
9.武警沈阳指挥学院
1984年武警沈阳总队教导大队升格为武警沈阳指挥学校创建
2000年武警沈阳指挥学校升格为武警沈阳指挥学院
10.武警广州指挥学院
1984年武警广东总队教导大队升格为武警广州指挥学校
2000年武警广州指挥学校升格为武警广州指挥学院
11.武警西安指挥学院
1984年武警陕西总队教导大队升格为武警西安指挥学校
2000年武警西安指挥学校升格为武警西安指挥学院
12.武警成都指挥学院
1984年武警四川总队教导大队升格为武警成都指挥学校创建
2000年武警成都指挥学校升格为武警成都指挥学院
13.武警哈尔滨指挥学院
1984年武警黑龙江总队教导大队升格为武警哈尔滨指挥学校创建
武警指挥学院(哈尔滨分院)创建(合署)
2006年升格为武警哈尔滨指挥学院
14.武警长沙指挥学院
1984年武警湖南总队教导大队升格为武警长沙指挥学校创建
2004年武警指挥学院(长沙分院)创建(合署)
2006年升格为武警长沙指挥学院
15.武警杭州指挥学院
1984年武警浙江总队教导大队升格为武警杭州指挥学校创建
2004年武警指挥学院(杭州分院)创建(合署)
2006年升格为武警杭州指挥学院
16.武警合肥指挥学院
1984年武警安徽总队教导大队升格为武警合肥指挥学校
2004年武警指挥学院(合肥分院)创建(合署)
2006年升格为武警合肥指挥学院
17.武警昆明指挥学院
1983年武警云南总队教导大队升格为武警昆明指挥学校
2004年武警指挥学院(昆明分院)创建(合署)
2006年升格为武警昆明指挥学院
18.武警拉萨指挥学院
1984年武警西藏总队教导大队升格为升格为武警拉萨指挥学校
2004年武警指挥学院(拉萨分院)创建(合署)
2006年升格为武警拉萨指挥学院
19.武警太原指挥学院
1985年武警山西总队教导大队升格为武警太原指挥学校
2004年武警指挥学院(太原分院)创建(合署)
2006年升格为武警太原指挥学院
20.武警乌鲁木齐指挥学院
1983年武警新疆总队教导大队升格为武警乌鲁木齐指挥学校
2004年武警指挥学院(乌鲁木齐分院)创建(合署)
2006年升格为武警乌鲁木齐指挥学院
21.武警武汉指挥学院
1990年武警湖北总队教导大队升格为武警武汉指挥学校
2004年武警指挥学院(武汉分院)创建(合署)
2006年升格为武警武汉指挥学院
22.武警石家庄指挥学院
1983年武警河北总队教导大队升格为武警石家庄指挥学校
2004年武警指挥学院(石家庄分院)创建(合署)
2006年升格为武警石家庄指挥学院
23.武警呼和浩特指挥学院
1983年武警内蒙古总队教导大队升格为武警呼和浩特指挥学校
2004年武警指挥学院(呼和浩特分院)创建(合署)
2006年升格为武警呼和浩特指挥学院
24.武警南京指挥学院
1990年武警江苏总队教导大队升格为武警南京指挥学校
2004年武警指挥学院(南京分院)创建(合署)
2006年升格为武警南京指挥学院
25.武警福州指挥学院
1985年武警福建总队教导大队升格为武警福州指挥学校
2004年武警指挥学院(福州分院)创建(合署)
2006年升格为武警福州指挥学院
26.武警郑州指挥学院
1983年武警河南总队教导大队升格为武警郑州指挥学校
2004年武警指挥学院(郑州分院)创建(合署)
2006年升格为武警郑州指挥学院
27.武警济南指挥学院
1984年武警山东总队教导大队升格为武警济南指挥学校
2004年武警指挥学院(济南分院)创建(合署)
2006年升格为武警济南指挥学院
28.武警西宁指挥学院
1984年武警青海总队教导大队升格为武警西宁指挥学校
2004年武警指挥学院(西宁分院)创建(合署)
2006年升格为武警西宁指挥学院
注.已撤消的院校
武警南昌指挥学校--2006年7月撤销
武警南宁指挥学校--2006年9月撤消
武警兰州指挥学校--2006年1月撤销
武警天津指挥学校--2006年10月撤销
武警长春指挥学校--2006年7月撤销
武警贵阳指挥学校--2006年12月撤销
招收武警国防生的院校
中国人民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
中国地质大学
复旦大学
中山大学
西南财经大学
华东政法大学
辽宁大学
云南大学
北京林业大学
长安大学
湖南师范大学
特殊说明:
武警工程学院为武警最高学府 含硕士点
少部分武警部队学院属公安部院校 含硕士点
武警福州指挥学院特色开设武警指挥(炮兵)、武警指挥(工兵)、武警指挥(防化)专业
报考条件/方法:
一、部队考生
义务兵第二年、一级士官第一年才可以参加考试
二、高中应届考生
在高考志愿填报时,在提前批次(零批次)院校内填写
毕业去向
军校的分配原则为“计划分配、挥需补充、面向基层、专业对口、合理使用”。学员到部队后一般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工作。指挥类院校毕业的学员,一般到基层部队排长或相当于排长的位置上见习,见习期满后,即可任命相应的职务;专业技术类别的毕业生,一般到相应的技术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培养院校还可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适当选择毕业生留校。
一般情况下,分配到基层部队的被任命为现役军官;分配到院校、科研等单位并从事教学、医疗、科研工作的,大部分被任命为文职干部。
初级指挥专业毕业的学员,专科毕业定正排职,授少尉军衔,特别优秀的可授中尉军衔;本科毕业定副连职,授中尉军衔。工程技术专业的毕业学员,专科定为专业技术14级,授专业技术少尉军衔,特别优秀的可授予专业技术中尉军衔;本科定为专业技术13级,授专业技术中尉军衔。工程技术专业的毕业学员,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决定调整到基层指挥岗位者,定职、授衔和确定职务薪津标准,与初级指挥院校毕业的学员相同。分配到文职干部岗位的,其技术等级的确定与专业技术军官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
2009年8月27日,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
中国最高立法机关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首次对武装警察的任务、职责、义务和权利等,通过法律形式予以明确和规范。
《人民武装警察法》表决通过,中国首次立法规范武警权责。武警部队执行包括“参加处置暴乱、骚乱、严重暴力犯罪事件、恐怖袭击事件和其他社会安全事件”等在内的安全保卫任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规定调动、使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9年8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